《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