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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黄灯扣6分  接打电话扣2分

商报讯(记者 李齐凡 特约记者 周平虎) 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俗称公安部“123号令”)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124号令已于颁布之日起实行,12月27日,省交警总队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全面解读。依据新规,闯红灯、抢黄灯、不避让校车都将记6分,开车接打手机、不系安全带将记2分。
关键词解读 

预约考试

      问:新规实施,考场要改建,我省会停考吗?
      答:不会停考。目前,我省已启用四个驾驶人考场,三个考场位于海口市灵山镇,一个位于琼海市,为确保公安部“123号令”顺利实施,四个考场正在抓紧施工改建,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先后完成改建投入使用,预计省交警总队雄发驾驶人考场(琼海市境内)和省交警总队海南经济学院驾驶人考场(海口市桂林洋境内)先期投入使用,另两个考场未改建完之前,省交警总队将根据实际情况调配使用考场。
      问: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问:“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
     答:“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各有五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问:学员预约考试的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123号令”实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增加了考试预约方式,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安排预约考试时间,避免排队等候。需要提醒的是,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对没有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

实习驾驶

      问:什么情况下实习期会被延长?
      答: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二是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三是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
      问: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陪同驾驶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降级规定

      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  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问:“123号令”规定的驾驶证降级制度包括哪些车型?
      答: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新老交替

      问:“123号令”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降级的依据?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降级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降级的依据。
      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123号令”实施前的记分是否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
      答: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作为是参加审验的依据。

违法记分

      问: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的行为处罚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问:对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答:关于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公安部“123号令”有明确的规定: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12分;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6分。
      问:对行驶在直行车道的车辆,遇路口时违法左右转弯如何处罚?
      答:此种行为属于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需要根据道路性质而定。如果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通行,驾驶人记3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记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问:机动车遇有人行横道时可以加速通过吗?
      答:人行横道线是保障行人安全通过道路的交通信号,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有特别的通行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因此,机动车行驶遇有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问:对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答: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及时发现和处置路面出现的状况。而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影响判断、处置能力。因此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
      问:对驾驶机动车没有佩戴安全带的行为如何记分?
      答:当汽车高速行驶遇到意外情况紧急制动时,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将驾驶人和乘客束缚在座椅上,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为督促驾驶人使用安全带,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免予处罚

      问:因树木或大车遮挡导致误闯红灯,可免予处罚吗?
      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了行政申诉和救济机制,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因树木或大车遮挡导致误闯红灯”的,经调查核实,属于交通信号灯设置原因导致的,经过行政复议后可依法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
      问: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记分或者不罚款吗?
      答:按照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问:一次违法处罚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记分,都要记吗?
      答: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校车规定

      问:校车在平时可以使用校车标志吗?
      答:校车在道路上通行享有特别的优先通行权利,因此也应该履行特别的通行义务。为了保证校车的特别优先通行权利得到落实,也为了监督校车驾驶人履行特别通行义务、不滥用特别优先通行权利,按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校车标牌主要是表明校车已经取得使用许可,且便于交通民警监督检查校车是否按照审批的路线行驶,是否由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报的校车驾驶人驾驶,是否按照核定的核载人数运载学生。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问:驾驶校车可以随意在路边接学生吗?
      答:校车在道路上停靠,既关系到校车通行安全,也关系到校车的运行效率。为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驾驶校车违反规定随意停靠上下车的,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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