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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
主题: 还钱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之前合作伙伴欠我的钱,他写了欠条给我。现在我去找他还钱,在法律上这个欠条是否还生效呢?

回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复:根据上述规定,首先,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借款合同。 其次,若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您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返还;若欠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从约定的还款日的第二天起,超过两年未要求对方还款,您就失去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胜诉权。 第三,由于欠条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若对方主动还款,即使超过还款日起两年,也无权要求您退还所还的欠款。

留言于:2012-3-2 10:29:28
     
     
 
快乐男孩
主题: 离婚
内容: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和我老婆性格不和,已经分居了2年以上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俩就自动离婚了呢?在法律上是否生效?

回复: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以上并不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必须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二是通过上诉,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叛离的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分居达两年并不意味着自动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性格不合等于感情不和,也不符判决离婚的条件。

留言于:2012-2-28 16:20:38
     
     
 
小丫头
主题: 农村集体土地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些,我们现在农村生产大队的土地要卖掉,有些人已经签名了,有些人没有签名同意,已经有80%的人签名同意卖掉,请问一下,这个土地所有权是否能按照正当程序卖掉,能生效吗?谢谢!

回复: 答复如下: 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你们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用于非农业建设是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其次,如果你们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用于农业开发的,那就要由你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办理了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已编制项目开发用地规划;(四)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如已经政府规划的非农建设用地,政府会依法公布征地补偿、安置等方案,并征来意见,由政府主导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因此农民私下卖掉土地的行为违法,且会造成极大风险,建设即使有规划也应合法运行。

留言于:2012-2-19 21:53:04
     
     
 
王圣仕
主题: 我老婆跑了
内容: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老婆跑了,一去不回,老婆是河南的,我是海南的,在海南结婚领证,我是要在海南告她,还是 在河南告她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复: 1、若你妻子现在其户籍所在地,则在其所在地起诉离婚;否则诺你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可在你所在地起诉离婚。 2、诺你二人均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你可到其居住超过一年的居住地起诉离婚;诺其无超过一年居住地,你可在你居住地起诉离婚。

留言于:2012-2-11 12:17:20
     
     
 
椰子
主题: 私人建造水库淹没橡胶赔偿
内容: 您好;我们这里有私人建造水库淹没我橡胶树223棵,其中有128棵未开割,有95棵以开割投产,水库施工方的理赔是,开割胶树以三百元一棵做赔偿,未开割种植有七年的树按五十元一棵做赔偿,此赔偿不符合当地橡胶市场价钱,如果打起官司是否能让水库施工方赔偿到当地市场价钱?能赢这官司吗?

回复: 您好!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水库施工方对您的橡胶树是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当赔偿您的损失。但是赔偿标准可参照您所在市、县政府公布的有关橡胶树征地补偿标准来计算的,也可委托评估机构按您所说的“当地市场价”进行评估,法院也是会支持。 附2009年海南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供您参考: 橡胶树 丰产期 开割,胸径大于20厘米,种植8年以上 240元∕棵 初产期 开割胸径大于15-20厘米,种植6-8年 184元∕棵 生长期 未开割,胸径7厘米,种植3-6年 51元∕棵 幼苗期 未开割,高小于1米 8元∕棵 因此,您若认为过低,可在诉讼中委托评估,其估价依法应作为赔偿依据。

留言于:2011-8-10 下午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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