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分配、奖励制度
万理文字第25号
为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实现公平分配,我所经合伙人会仪讨论并通过如下分配和奖励制度:
一、业务收入分配
1、本所每位律师承办案件的业务收入,扣除该业务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后所里提留30%;余款分配给承办律师;
2、每位律师业务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收申报制度先按月申报,按税收规定年终核算的,多退少补。
3、业务收入进入我所账户之日,承办律师即可办理提取分配款的手续,提取分配款。
二、奖励标准
律师个人业务收入所里提留的30%中,扣除营业税、费(5.5%)后作为基数,按如下标准给与奖励:
1、累计达到5000元的,按20%奖励;
累计达到5000元(不含5000)至1万元的,按25%奖励;
累计达到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按35%奖励;
累计达到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按50%奖励;
累计达到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奖励。
2、如果奖励依据的基数达到某个奖励比例,承办律师已领取奖励后,奖励基数又达到下一个奖励比例的,则按该比例计算的奖励数额减去已经领取的,发放给承办律师。
举例说明“
如累计数达到5000元,按标准归20%档的计算奖金为5000×20%=1000;如再次累积计数达到9000元,应归25%档,计算奖金为9000×25%=2250,则本次实发奖金应为2250-1000=1250元;如以后累计基数达到15000元,应归35%档,按标准计算应发奖金15000×35%=5250元,本次实发奖金应为5250-1250-1000=3000元,以此类推。
3、达到奖励标准的,财务人员将于七日内通知承办律师并办理提取奖励的相关手续。
三、培训激励制度
律师个人全年业务收入达到3万元,我所安排参加省外培训并报销培训费用1500元;达到5万元,安排参加省外培训并报销培训费用3000元。
四、奖励和培训核算制度
以公历年作为核算单位,第二年重新计算。以业务收入实际进账的日期作为依据,时间自每年1月1日志12月31日。
五、主任和其他律师交办案件的业务收入属于交办人的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