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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查处制度
万理文字第16号
为能及时处理好当事人的各类投诉问题,现制定投诉查处制度。
1、律师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写明本所核省厅及律协的投诉电话。
2、事务所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汇报给主任。
3、主任接到汇报后,应安排专人向当事人和办案律师了解有关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4、如有因意见不合而存在误会的,应同当事人进行沟通,讲明事、理关系,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如确为办案律师过错的,应向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改正。
5、律师办案确有过错,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丧失信任的,委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双方协商解决代理费或损失事宜。
6、委托人提出索赔要求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对过错予以确认,确认后依法处理。
7、律师因过错受投诉,投诉未解决前暂停之父办案律师的业务分配,并报司法行政机关。
8、律师过错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报律协、省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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