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经主任或 1/3 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代表出资比例 2/3 以上主要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合伙人协议及章程;
(二)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解散;
(三)选举和罢免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五)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批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八)决定合伙人退伙、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九)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十一)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十二)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十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十四)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
(十五)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须经代表出资比例 2/3 以上主要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须经代表出资比例1/2 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经律师事务所通知既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也不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合伙人会议的意见。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律师有决定权。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1名,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为响应党的号召,加强律所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党支部书记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可列席日常管理会议。
第四十六条 主任是出资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机关备案。主任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本所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辅助人员大会,传达上级的指示和有关政策精神,组织政治业务学习,讨论疑难案件;
(二)负责组织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全所律师大会决议,负责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
(三)负责主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业务质量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负责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及诚信建设;
(四)负责组织本所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救灾、助学、助残、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六)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主任如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管理混乱,或所内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律师达到1/5 以上的,合伙人会议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由主任在享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中提名,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有权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活动,并有权对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章 律师会议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第五十二条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金与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合伙人对利润分配,除适用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可再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凭;
(四)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由各自财产承担。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分配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业务收入分配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 ,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 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 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三条 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十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党组织形式:
(一)本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本所党组织是党在律师事务所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思想教育、组织协调、服务群众、监督保障的作用,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三)本所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党员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本所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的监督,确保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九条 党组织地位作用:
(一)政治引领作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组织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学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思想教育作用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律师的党性修养,保持党员律师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组织协调作用 协助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做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协调律师事务所内部各方面的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加强与上级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方对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四)服务群众作用 关心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组织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树立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
(五)监督保障作用 监督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职责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本所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所管理费用。
(二)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开展党内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培训、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表彰奖励、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等。
(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本所应当定期对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的用途和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修改、补充本章程,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国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协议均视为无效协议。
第七十条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本章程除表决权经代表出资比例100%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外,其余一致通过。
享有表决权合伙人签名:王雁磊(签名或私章)
赵文志(签名或私章)
王绪荣(签名或私章)
李晓霞(签名或私章)
莫书文(签名或私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