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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004)文字3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保证本所和本所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承办业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受理重大案件、群体敏感等社会影响比较大、法律上难以把握的案件应及时向所主任汇报,经本所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保证办案质量。

第三条 本所受理重大案件后,刑事案——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和重大的贪污、受贿案、法律疑难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案——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较复杂的民事纠纷以及重大涉外按由本所主任组织全所律师集体研究,分析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正确可行的办案思路和方向。

第四条 本所受理重大案件后,应指派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承办。

第五条 律师办理重大案件不报告、不集体研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是党员的,还要追究党纪责任。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00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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