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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收结案制度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 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案件受理部初步审查,报管委会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办公室盖章。
  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批准用章后填写收案登记表。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提请用章;已加盖公章的,暂不交付合同、办理出具所函等委托手续。

  第八条 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九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管委会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逾期超过三个月不完整交卷的,案件收入的10%不予分配;已分配的,从其他案件收入扣收。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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