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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2004)万律文字第10号

  为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律师的道德水准,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全所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各类定期业务培训,不得迟到和无故缺席。因出庭或出差等原因不能 参加学习的,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作无故缺席。

  第二条律师应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将讨论作为本所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新颁法律、法规和规章,温故知新,精通法律;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研究、探讨和掌握律师业务新领域所涉法律,精研业务,多写文章,提高法学理论水平。

  第五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和习近平时代法制思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执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本所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条律师必须参加由合伙人主持的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教育培训。

  本制度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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