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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解读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解读人:王雁磊 贺君

 

《刑法》修正案(八)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令2011年4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分则均有重大修改,有直接约束公民工作、生活过程的行为,特予解读,以防范工作、生活中行为的法律风险。

* 第十七条:修订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万理解读:1、本条的修改,体现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罪犯从宽政策。
2、未成年犯罪扩大至老年犯罪,值得关注;与已满75周岁老年人争执或用工产生的过失犯罪注意防范风险。
*  第三十八条:修订后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万理解读:社区矫正第一次写进了刑法。具体措施一次明确限制其接触特定人和进入特定场所,减少了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体现了文明和人道主义,并且有可执行性。
    * 第四十九条:修订后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万理解读:1、不适用死刑,扩大至老年人犯罪;
2、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才可判死,对是否能减少老年人利用本条提高犯罪率值得关注。
    * 第五十条:修订前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修订后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万理解读:法院限制死缓的减刑,延长了死缓减刑后的服刑期限。
    * 第六十三条:修订前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修订后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万理解读:这条的修改,解决了法院在处理案件减轻处罚时有数个量刑幅度该如何减的问题,在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刑。


* 第六十五条 修订后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修订前 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万理解读:此条的修改消除了未成年犯再犯罪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保护。
* 第六十六条 修订前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修订后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万理解读:此条的修改,增加了构成累犯的主体和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从严处罚,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 修订后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万理解读:1、落实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鼓励了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和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帮助。2、“坦白从宽,审底坐窜”的现象会得到改变。
* 直接删除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万理解读:1、删除了“应当减轻”,减少了犯罪分子利用此条逃避刑事处罚的可能性。2、利用立功可保命的神话可能被打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
* 第六十九条 修订前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订后 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万理解读:1、刑法加大了数罪的惩罚力度,提高了5年刑期。2、附加刑执行明确。
*  第七十二条 修订前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订后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万理解读:1、增加了“没有再犯罪危险”和“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且同时具


而且明确了和管制一样的执行措施;增加怀孕、未成年人和满75周岁老人应当使用缓刑。
    2、缓刑的比例和可能将会大幅度下降;
    3、社区意见将成为判缓的主要条件。
* 第七十四条 修订前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修订后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万理解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第七十六条  修订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修订后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万理解读:社区矫正成为了缓刑、管制的我国刑法的一种执行方式,这对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很大帮助。
*  第七十七条 修订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修订后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万理解读:此条是对缓刑的监督管理进行的修订,使人民法院的禁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成为了犯罪分子缓刑执行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完善了缓刑的监管制度,对缓刑人员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
*  第七十八条 修订前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修订后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万理解读: 此条的修改,完善了刑法的减刑制度,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进而加大对社会危害严重的惩处力度,提高了人民法院减刑的可操作性,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退避了减刑产生的腐败。
*  第八十一条 修订前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订后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万理解读:社区意见对假释同样重要。
*  第八十五条 修订前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修订后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万理解读:使社区矫正成为了假释的一种考验方式,减少了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
* 第八十六条 修订前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修订后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万理解读:违反假释任何管理规定,要收监。
* 第一百条 修订前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修订后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万理解读:对未成年罪犯,减免其报告义务,更有利于其融入社会,而不受到歧视,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 第一百零七条 修订前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订后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万理解读:降低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门槛,对国家安全的保护有重要影响,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保护。
* 第一百零九条 修订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订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万理解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逆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均可成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订后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理解读:1、醉酒驾驶没有情节恶劣的条件,只要醉酒驾驶即可能构成本罪。
2、飙车行为情节恶劣构成本罪。
3、驾车不构成犯罪的时代已过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修订前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订后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理解读:降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门槛,只要是假药即成罪,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健康”的构成要件;而将其作为从重量刑的一个条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修订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订后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理解读:近来出现了一连串具有恶劣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威慑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人员;从而降低了门槛,加大了追究惩罚力度。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修订前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修订后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万理解读:加大了追究惩罚力度,增加了刑期。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订前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订后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万理解读:提高刑期,加大惩罚力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修订前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修订后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理解读:删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将偷逃税额修改成了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抽象概念,是一种立法技巧,同时增大罚款力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修订前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订后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万理解读:1、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为走私珍稀植物罪;
2、第一款增加了情节严重可判死,加大惩罚力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修订前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修订后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万理解读:增加了刑法打击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情形,这与中国国际
事务日益增多,增加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人员的犯罪构成要件。
*  第一百九十九条 修订前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订后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万理解读:删去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金融票据诈骗罪,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刑法死刑偏重的问题。
*  第二百条 修订前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修订后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万理解读:此条的修改,是在废除两罪死刑后,平衡刑法的惩罚性,针对单位犯罪增加了财产刑罚金的处罚,在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身限制的同时课以财产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此类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的惩罚缺口。
*  第二百零五条  修订前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订后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万理解读:1、直接删除了本罪的死刑,为了弥补本罪删除死刑后出现的惩罚空白;
2、单位可构成虚开发票罪,加大对单位犯本罪的惩罚力度;
3、虚开非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社会上代开发票的单位有严重犯罪风险。


* 第二百零六条 直接删除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万理解读:删除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对非暴力性经济型犯罪删除死刑的又一体现。
*  第二百一十条 修订后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万理解读:1、此条的修改,填补了刑法对增加了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行为个人和单位构成本罪。
2、持有伪造发票构成犯罪,数额较大尚无数额的规定,个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比例将大幅增加。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修订前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订后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万理解读:强买强卖细化,范围扩大。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修订后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理解读:此条的修改,是刑法为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和违背死者及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尊重了死者生前意愿而直接增加的条款。此条的出现弥补了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摘取和捐献刑法惩处的空白。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修订前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修订后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万理解读:1、加大了刑法对强迫劳动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原“强迫职工”到“强迫他人”犯罪构成条件放松;
2、“情节严重”原是犯罪构成的前提,现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3、增加单位犯罪,招募、运送人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
*  第二百六十四条 修订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订后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理解读:1、删除了盗窃犯适用死刑的规定;
2、增加了入户、携凶器和扒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取消金融和文物领域必判无期、死刑的条件,而统一纳入以情节量刑。
*  第二百七十四条 修订前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订后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万理解读:1、此条的修改,将多次敲诈调整为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财产刑罚金;
2、增加了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对敲诈罪打击力度加大。
*  第二百七十六条 修订后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万理解读:1、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破坏生产罪中增加了拖欠劳动报酬罪,但成罪的前提为:①数额较大;②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单位可成罪;
3、公诉前支付报酬的,可减、免罪;
4、个人或单位应充分注意拖欠报酬的犯罪风险;拖欠社保是否归入报酬,可能成罪,尚需关注。
* 第二百九十三条 修订前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修订后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万理解读:1、寻衅滋事罪增加了恐吓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可成罪;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增加了从重量刑幅度。
* 第二百九十四条 修订前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订后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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